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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次 编辑: 老 曲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六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消费者发现餐饮业经营者收取消毒餐具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时,请保存好就餐发票等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