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界面河北接到群众反映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成为了50.9万元担保人,而现在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孩子正在准备参军,担心政审受影响,故向媒体求助。不是自己的字迹,不是自己的电话,为何能够申请贷款成为担保人?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是否有失责行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位于北京市,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等领域,包括公司金融、个人金融、资金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等,旗下有中银国际、中银投资、中银基金、中银保险、中银航空租赁等控股金融机构。
未知情成为担保人 被限高
反映人王冬称,自己去年5月份去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由于需要提交征信报告,才发现自己的征信系统上有银行借款记录。王冬怀着疑问打印了征信报告,查询得知自己的征信里有一笔2014年的借款,借款金额为50.9万元,借款人为李永军,其配偶为李素花,借款主要用于购买临漳县西门大街与兴凯路交叉口东南角银街壹号7—A3—01A号期房,抵押物为临漳县西门大街与兴凯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商铺,价值为1019880元。
王冬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这两个人,也从未签署过借款表,但是表格所填写的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工作地址确实是我的信息。”
于是王冬按照借款申请表上借款人所留的地址,前往临漳县第二中学,试图联系李永军的配偶了解此事件的详细情况。然而,学校方工作人员表示:“临漳县第二中学没有李素花这个人,此人也从未在学校任教”。借款申请表上,不仅王冬的信息是被人利用的,就连借款人配偶的工作单位也是不实信息。
反映人王冬称:“因为成为失信人,自己被限制高消费,现在坐高铁出行都成难题,不仅自己生活状态严重受到影响,自己家人也有被牵连的风险。”
未接到传票,有相关案件开庭
在信息调查过程中,王冬还查询到一份2017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原告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被告为李永军、李素花、王冬、李汇田、河北汇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银行于2014年6月13日发放509000元贷款到指定账户,截至2016年9月19日,被告所欠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和利息、罚金共计440845.22元。王冬表示:“不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担保人,还成为了被告”。
查询发现,河北汇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汇闯,公司监事为李汇田,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李汇田持股80%,认缴出资额为1600万元。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已被列为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王冬于2018年成为被执行人,原因正是2017年开庭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2018)冀0403执806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执行标的加上案件受理费总共为448757.66元。
银行方未留存客户资料
至于借款申请表上所写的坐落于临漳县西门大街与兴凯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抵押商铺,王冬表示,自己曾去过该地址,但是没有商铺存在的迹象,呈现在眼前的是一栋楼房。
据知情人士透露,商铺曾经是确实存在的,但后期情况就不清楚了。当被问及,贷款协议签订现场,影像留存记录时,知情人士表示:“没有任何留存记录”。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在没有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担保人与借款人不相识的的情况下,银行是如何进行贷款发放的,担保人不知情情况下,又是谁伪造担保人签名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贷款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此举操作是否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客户识别规章制度?
来源:界面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