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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反映:河北邢台市中级法院不作为!

来源:本网通讯员 编辑: 老 曲 时间:2019-10-27
导读: 情况反映 反映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反映人: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与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2年-2015年历时3年多,经历邢台中院、河北省高级人民
              情况反映
反映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反映人: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与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2年-2015年历时3年多,经历邢台中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最终认定龙腾公司给付冶金公司工程款523万余元,冶金公司给付龙腾公司违约金230万元。自判决生效后龙腾公司只给付了10万元,并且于2015年8月3日在龙腾公司建议下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其要求分批偿还,我公司在同意并签订和解协议后,龙腾公司至今一分钱也未履行。并且该和解协议第四条也明确约定:此协议签订后如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可恢复原判决执行。自该协议签订后龙腾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我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龙腾公司正在重整为由迟迟不予恢复执行。但龙腾公司自2016年5月11日已对重整工作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今已逾三年半时间,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重整期。邢台市中院仍以该公司重整等理由不予恢复原判决执行。
龙腾公司不履行偿还义务及邢台中院不予恢复原判决执行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影响我公司的生存,因此,恳求给予守法公民一份公道。


高洪瑞:身份证  130403197410180617   手机:18503101830
张希付:身份证  132130197404080710
陈瑛:身份证  130402197212062138
闫鸿宇:身份证  130404197505174216
责任编辑: 老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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