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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来源:未知 编辑:若翔 时间:2023-02-28
导读: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在往届的全国两会中,我们总能听到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种建议。 这不,今天又有消息传出,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提出两项建言:一是取消寻衅滋事罪;二是消灭轻罪前科制度。 资料图:朱征夫 朱征夫是谁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毕竟这两项建言他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在往届的全国“两会”中,我们总能听到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种建议。
     这不,今天又有消息传出,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提出两项建言:一是取消寻衅滋事罪;二是消灭轻罪前科制度。
朱征夫 资料图
     朱征夫是谁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毕竟这两项建言他在2008年至2022年间曾多次提出。
     既然他锲而不舍地建言,我们也来讨论一下:是否真的有必要“取消寻衅滋事罪”和“消灭轻罪前科”?
     在过去的几年里,全国人大代表,特别是律师界的代表,纷纷提出建议要求取消寻衅滋事的罪名,就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太宽泛,它就好比万能口袋,什么都能往里装,给人一种很模糊的定罪方向。站在公正的角度来考虑,这个建议还是有必要的。
     常有人在网上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定罪量刑提出质疑,认为寻衅滋事罪与以前的流氓罪一样就是一个口袋罪,所列犯罪行为与其它具体罪名多有重复混淆,解释具有随意性任意性,立法极不严谨,为滥用公权力开了绿灯,部分条款限制了普通老百姓正常表达意见的权力。
寻衅滋事罪打击的是四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罪名是从被废除的流氓罪中分解而来。1979年写入《刑法》的流氓罪,入罪标准模糊,实践中出现“口袋化”倾向,在法律界人士呼吁下,1997年《刑法》大修时流氓罪被废除,但四种典型的破坏社会秩序罪状又被规定为寻衅滋事罪予以打击。刑法学者罗翔曾撰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以往流氓罪的缺陷,同样也转移到寻衅滋事罪中来。
     以上条文中"(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随意"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有原因的殴打、有计划的殴打、有准备的殴打、有步骤的殴打、有组织的殴打等应该都不能定为"随意"?还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解释"随意"?"情节恶劣的""恶劣"又怎么解释?殴打成轻伤还是重伤或者致命为"恶劣"还是随意解释"恶劣"?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还是在非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即可定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还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解释?"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有什么区别?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个条款更加邪乎。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三种行为同时具备才是"情节恶劣的",还是只要有"追逐、拦截、辱骂"中的一种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即可定为"情节恶劣的";是在公共场所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还是非公共场所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或者是根据需要随意即可定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追逐、拦截、辱骂"什么样的人可定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追逐、拦截、辱骂"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算不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追逐、拦截"自己的朋友算不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辱骂"贪官污吏等犯罪分子算不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欺凌弱小的人算不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解释什么样的"追逐、拦截、辱骂"行为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什么样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是"情节恶劣的",是不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解释?什么样的行为是"辱骂",质疑、谴责不良行为算不算辱骂?还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解释什么是"辱骂"?"辱骂"到底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刑事法律行为,还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条款中的"强拿硬要"怎么确定?债权人追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屡屡不还,要求债务人用其家中财物抵债算不算"强拿硬要"?还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定义"强拿硬要"?老百姓把家中的财物拆除算不算"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债权人在债务人长期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时候,未经债务人同意使用债务人的抵押物算不算"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贪腐人员公物私用算不算"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还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解释"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又是怎么界定,还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解释?本条文中又如何界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界定?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条文中的"起哄闹事"怎么界定,质疑、谴责不良行为算不算"起哄闹事"?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和建议算不算"起哄闹事"?现在的网络媒体也被称为"公共场所",网络媒体算不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公共场所"?网络媒体上能不能质疑、谴责不良行为?网络媒体上能不能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和建议?"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严重混乱"怎么界定?是不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意界定?
     寻衅滋事罪条文中有的有些规定实际上是废除了的流氓罪翻版,有些规定与其它罪名内容重复,有些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产生歧义,带有非常大的随意性。简直就是名副其实的口袋罪。
     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本应该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因为其随意性和不严谨一不小心成为了口袋罪,口袋罪实际上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往往会把老百姓正常正当合理合法的行为当成了犯罪,反而成了社会秩序的破坏者。
     在法律实践中,正是因为"寻衅滋事"罪这一极具随意性的口袋罪不仅没有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正面作用,反而成了一些人掩饰矛盾纠纷的工具,进而成了激化矛盾纠纷的催化剂,被老百姓深恶痛绝,严重影响了政府和社会公信力,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形象。
     朱征夫认为,现行的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原因有二,其一,前科人员就业时存在诸多限制,导致就业困难;其二,每年全国有30多万人因醉驾被判刑,意味着有30多万个家庭受到牵连,严重违反了公民平等权。
     因此,朱征夫建议,对三年以下、五年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未实施新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
乍听之下,“消灭轻罪前科制度”的建言让前科人员及其家人享受到了公民应有的权益,毕竟还有句话叫“祸不及妻儿”,仅从这一理念去进行判断的话,可以取消。
但话说回来,一个人在违法犯罪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一个人在醉驾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亲属造成没必要的后果,也知道孩子以后无法通关政审,那他为什么还要犯罪?还要酒驾?
     前科人员都不为其家人考虑,法律作为人性最后的约束,有法可依,有何不妥?
     就拿酒驾来说,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每年酒驾的人依然不计其数,仅去年春节前三天,全国就查获了酒驾醉驾1万余起,这还只是查获的,还有没查获的。
试想一下,在酒驾已经“入刑”的情况下,还有大量驾驶员以身试法、以身犯险,这恰恰说明了酒驾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
     另外,酒驾入刑从来都不是以“惩罚”为最终目的,酒驾入刑是为了警示民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前科制度也是如此,它的存在也是为了警示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提醒他们不为自己考虑,也要为家人想想。
     可怜前科人员就业难,同情其家人受牵连,这无可厚非。但更应该去心疼那些安守本分的路人,还有那些为人民群众保驾护航却因公牺牲的警察。
责任编辑:若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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