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进入封山防火期!野外用火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日前发布《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
《通告》指出,我市封山期为3月1日至5月10日,邯郸市境内的所有森林景区、生态公益林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为封山区域。在封山防火期,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严禁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地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采矿的,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通告》要求,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在进入本辖区重点林区的路口,要依法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查扣火种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要高密度播(刊)发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
《通告》要求,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气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迅速有效采取措施积极做好灭火相关工作。
根据相关条例,在封山防火期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林缘农田内焚烧秸秆的,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所在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公职人员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第一起火灾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告处理结果。
《通告》要求,各重点乡镇、重点旅游景区,在封山防火期内,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现火灾隐患要切实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
该通告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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